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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0-09-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省教育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8]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兼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资助对象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认定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长牵头,相关部门、院部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院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学工科长、院部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未申请认定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示。

第六条  校资助中心、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公正、精准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中职、高职学生,分类如下:

中职: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职: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由学校组织政策宣传,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学生自愿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中职与高职《认定表》有别,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中职认定办法:

1.本地户籍(襄阳及所辖县市)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市教育局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与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将学生名单反馈给学校。

2.非本地户籍(襄阳及所辖县市以外)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表》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学校通过家访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4. 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由学生签字后留存,学校做好登记。

第十条 高职认定办法:

1.第(一)至(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学校根据全国高校资助管理系统比对的信息认定。

2.第(三)至(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如实填写人均年收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情况、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家庭成员失业或家庭欠债等情况,学生本人对上述情况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由学生签字后留存,学校做好登记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启动认定工作。学校、院部、班级广泛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向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申请资助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指导学生填写《认定表》。

1.中职: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中所述困难证件复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部门须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对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由学生签字后学校留存。

2.高职:第(一)至(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证明材料复印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第(三)至(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通过班级评议对学生综合评审认定。对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由学生签字后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表》,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班级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在班内公示3天,报院部认定工作组审定。

第十四条 院部认定工作组审定后,在本院部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校评审工作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工作组审定后,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5日,如无异议,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院部以此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学生的认定申请材料由院部统一建档备案。

第十六条 班级、院部、学校在公示时要采取适当形式,纸质公示与电子公示相结合,注重保护学生隐私。各级公示期间,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相应的认定工作组提出,也可在上一级公示期间,通过有效方式向上一级认定工作组提出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诉求属实,要及时作出调整。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学校常年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学校纪委全程参与,及时处理老师及学生咨询、投诉。

第十八条 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监督检查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总体工作,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管理院部认定工作,院部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班级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审核评议工作。班主任、院部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校资助中心和院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若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部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资助中心和院部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跟踪了解,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对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二十二条 校资助中心和院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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